绥化学院监控影像查(调)阅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21-04-27 点击数:

为了加强学校保卫处对监控视频资料的保密管理,确保监控资料用于校内治安、交通、消防、维稳等案件的查处,未经允许,任何单位(部门)或个人不得将学校的监控视频资料进行查(调)阅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卫处监控室管理,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、规范、高效运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,只有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、财物损失(打架、失窃、被盗等),需持《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》经校领导批准,由保卫处安全部门人员负责调取监控录像(原则上不允许外人参与,特殊情况另行审批)。

任何部门或个人查询监控录像资料时,要如实填写《监控录像调取申请表》,对查询人员信息、调取区域和时间段、查看的原因等做好详细登记,交由保卫处治安科。

监控录像资料为绝密资料,未经安全部门领导同意,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拷贝视频资料,不得查阅、拍照、摄像。

在调取过程中,如遇特殊情况,监控工作人员有权中止录像的调取。

未经证实,擅自传播负面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者,学校将依规追究其责任。

监控系统录像为查询发现线索使用,涉及到案件内容及个人隐私,无关人员严禁调取。由于工作需要需调取监控录像时,必须执行如下规定:

一、学校的监控系统由学校的保卫处监控管理员负责管理。

二、如确实需要调取监控,到学校保卫处治安科室说明事件情况、性质,由治安科室提出申请,填写《查(调)阅监控录像审批登记表》;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一起调取监控;在调取监控时,工作人员不得离开。

三、管理员规范操作,注意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,不得无意删除监控内容。

四、紧急情况下查(调)阅时,必须请示保卫处负责人后方可调取,补充审批手续。

五、在调取查看监控记录过程中,若确认系某某偷拿了自己的财物时,严禁查看人员私下处理或直接向行为人索要自己的财物,严禁将行为人的隐私向其他同志或者同学散步,必须报告并通过学校保卫处调查处理,若违反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要求查看监控录像记录的当事人负责。

六、在调取监控录像后必须在视频监控记录表上签字,便于存档备查。

七、丢失物品金额在五百元以上,需提供相关的物品收据,方可调取监控。

八、本规定自2021年5月执行,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绥化学院保卫处。

  绥化学院保卫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