绥化学院校园安全管理条例

作者: 时间:2020-03-12 点击数:

绥化学院校园安全管理条例

第一章 校园安全管理总则

第一条.为维护校园秩序,加强校园管理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的正常进行,依照《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.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从事工作、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。

第三条.保卫处是学校行使校园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,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配合、支持保卫处工作,保证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第四条.保卫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:

1.盘查外来人员,检查其居民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外来人口暂住证、校园临时出入证、驾驶证等证件。

2.保卫处值班人员在公寓统一熄灯后,有权对在校园内逗留的人员进行询问,被查询者应自觉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,主动出示证件,说明情况。

3.对违反本条例的人员,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当场进行处理。

第五条.对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者的处理,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六条.保卫处干警在校园巡逻检查时,必须做到举止规范、文明值勤、严格执法、秉公办事,不得滥用职权。

第七条.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,不得干扰保卫人员的正常执行公务,否则,将依法处理。

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规则

第八条.学校实行校门出入检查制度,凡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及车辆,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并说明来校的事由,经门卫检查同意后方可入校,否则,不准入校。往校外运送的物资,必须提供物资合法来源、证明和学校物资部门提供的物资出门手续,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物资手续的,门卫要将其物资暂时扣留,待查明情况后处理。

第九条.机动车驾驶员,必须遵守交通规则,按学校规定正常行驶,严禁酒后和违章开车,校内行车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,不准鸣放喇叭,校外机动车辆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驶入校内,夜间不准在校内停放,所有车辆一律按指定的大门出入。

第十条.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停在指定地点,不准随意乱放,否则,机动车每台次罚款10元,自行车每台次罚款5元。

第十一条.维护公共秩序,严禁各种枪支、管制刀具、弹药和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物品进入校园,严禁打架斗殴、酗酒、赌博、寻畔滋事、损坏公私财物,不准钻跨栏杆,不准在道路上滑旱冰、打球以及进行其它有碍交通的活动。

第十二条.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,严禁擅自砍伐树木和折枝剥皮,践踏草坪或在草地上照相、打球,严禁损坏花坛和亭子,严禁盗窃花草树木。

第十三条.爱护校园设施。不准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、乱写乱张贴,不准污损墙壁,不准损毁路灯、各种标牌、通讯设施和消防设施。

第十四条.注意保持清洁,讲究卫生。不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,不准乱到垃圾,不准在路面上拌水泥沙浆,不准饲养家禽和放牧牲禽。

第十十五条.不准在校园内擅自经商、照相、翻倒垃圾桶捡破烂。

第十六条.保持校园安静。凡在白天上课、办公及晚自习时间,不得擅自组织舞会,不得鸣放高音喇叭或震耳的音响。

第十七条.各部门组织大型活动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告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保证活动安全有序。租借校内场所举办活动、学习班的单位和个人应报请学校办公室批准后,到保卫处备案,并递交有关遵守校园秩序的保证书和保证金500元,活动结束后,没有发生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的,保证金返还,否则,保证金不予返还。

第十八条.经学校批准,在校内展销和临时设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,并交保证金500元,在指定地点进行展销及经营活动,不得危害师生合法权益,不得影响校园秩序。

第十九条.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逗留,不得发生有损校园风貌的不正当行为。

第二十条.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修建各类建筑与设施,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及堆料地点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批,并在工程结束后7日内予以拆除。施工单位必须保持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,施工时产生的垃圾、残土应及时清运,生活垃圾和污水不得乱扔乱倒。

第二十一条.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、露天焚烧垃圾、杂物,防火期禁止室外吸烟。

第二十二条.严禁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、打骂,扰乱办公室、教室、图书馆、公寓、食堂、礼堂、运动场馆等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。

第三章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理办法

第二十三条.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,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,保卫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保证书。

第二十四条.违反本条例,情节严重的教职工,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、处罚,严重违反本条例的学生,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《绥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及《绥化学院宿舍违纪处分条例》给予处分,对校外人员将依照《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》依法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.违反本条例,造成学校公共设施、花草树木损失破坏的责令其立即修复、赔偿。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由责任人负责治疗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二十六条.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.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 绥化学院保卫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