绥化学院监控视频查(调)阅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制定目的
为规范校园监控视频的调取与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安全,保护师生员工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,维护校园安全秩序,依据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规定所称监控视频,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,对校园公共区域、重点部位等涉及公共安全、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进行采集、传输、存储的视频图像信息。全校各单位、师生员工及校外相关单位和人员调取校园监控视频的活动,均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 管理职责
保卫处为除教室外的监控视频管理的责任部门,负责监控视频的存储维护、调取审批、安全监管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。监控室为重点管理场所,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。
第二章 调取原则
第四条 依法合规原则
调取监控视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,不得侵犯他人隐私,不得用于非法目的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阅、拷贝、传播监控视频资料。
第五条 权限分级原则
监控视频调取实行分级审批管理,根据调取事由、涉及范围等明确审批权限,严格履行审批程序。
第六条 用途限定原则
调取的监控视频仅限用于申请事由相关的安全管理、案件查处、责任认定等工作,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。
第七条 保密原则
调阅单位和个人对获取的监控视频资料负有保密责任,严禁非法转拍、转录、外传,不得泄露监控位置、拍摄角度等敏感信息。
第三章 调取主体与条件
第八条 校内主体
本校各单位、教职工、学生因安全管理、涉事核查等正当事由可申请调取。其中,学生申请需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及学院负责人审核,涉及学生管理事务的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。
第九条 校外主体
校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调取校园监控视频。国家公安机关、司法机关、学校主管厅局等部门确因办案或公务需要的,可按规定申请调取。
第十条 禁止性要求
严禁代替他人申请调取监控视频,仅限涉事当事人或单位指定代表提出申请;调取内容不得涉及师生个人隐私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等未获批准的敏感信息。
第四章 调取流程与审批
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
1.填写完整的《绥化学院监控视频调取申请表》,明确调阅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用途及调取方式(查阅或拷贝);
2.校内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(工作证、学生证等),单位申请需加盖部门公章;
3.校外单位需提供正式公函(注明调阅用途、人员及方式)及调阅人员身份证件。
第十二条 申请方式
支持线上线下协同办理,校内申请人可通过校园官网“保卫处视频监控查询申请”平台提交申请,也可现场向保卫处提交纸质材料。
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
1.校内一般事项:如普通偷盗核查、考试秩序管理等,由申请单位审核签字并盖章后,报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即可调取;
2.校内敏感事项:涉及师生隐私、国家教育考试、重点监控部位等视频资料,经保卫处审核后,需报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;
3.校外单位事项:由保卫处负责人审核后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公安机关、司法部门因办案急需的,可凭工作证件先查阅,24小时内补交审批手续。
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
保卫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,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调取安排。
第五章 调取实施规范
第十五条 查阅要求
1.查阅人员仅限涉事当事人或单位推荐的1-2名代表,不得随同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;
2.进入监控室前,需将手机、录像机等电子设备存放在指定位置,严禁携带入内;
3.查阅由保卫处专职人员或监控值班人员操作,仅限查看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内容,调阅时间段原则上不超过事发前后12小时;
4.查阅过程中严禁拍照、截图、录音录像等行为,查阅结束后需在查阅记录上签字确认。
第十六条 拷贝要求
1.仅限公安机关、司法机关等法定单位因案件取证需要申请拷贝,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予批准;
2.拷贝需额外提交拷贝公函,经审批同意后,由保卫处专职人员操作,申请人需自行携带全新未拆封的存储设备;
3.拷贝内容需由值班人员核对并标注用途,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案。
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
特殊紧急情况下,经保卫处领导同意可先行调阅,但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补交完整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 。
第六章 存储与保密管理
第十八条 存储规范
监控视频资料存储期限不得少于60天,重点部位视频资料存储期限不得少于90天。超过存储期限的,按规定统一销毁处理。
第十九条 保密责任
1.监控系统专用密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,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;
2.调阅人员不得擅自传播、使用监控视频,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或法律后果的,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;
3.《调取申请表》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保卫处治安科统一存档,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。
第七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条 校内追责
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、纪律处分等处理:
1.未经审批擅自调阅、拷贝监控视频的;
2.非法转拍、转录、外传监控视频或泄露监控敏感信息的;
3.伪造材料骗取监控视频调取权限的;
4.干扰监控室正常工作秩序或损坏设备的。
第二十一条 校外追责
校外单位或个人违规调取、使用监控视频的,学校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;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追责
监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密码、擅自操作调取、未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,给予岗位调整、纪律处分;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
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绥化学院保卫处
2025年4月1日